游街示眾:法治威嚴的彰顯還是法治精神的背離?
近日,某地警方將犯罪嫌疑人游街示眾的做法引發(fā)熱議。支持者認為此舉彰顯法治威嚴,震懾犯罪;反對者則指其侵犯人權,有違現(xiàn)代法治精神。游街示眾這一古老懲戒方式,在當代社會究竟該如何定位?
從歷史維度看,游街示眾確實曾是人類社會維護秩序的重要手段。中國古代的"枷號示眾",歐洲中世紀的"恥辱柱",無不通過公開羞辱達到懲戒目的。這種懲戒方式根植于傳統(tǒng)社會的集體主義文化,通過將違規(guī)者置于公眾視線之下,強化社會規(guī)范。法國思想家福柯在《規(guī)訓與懲罰》中詳細剖析了公開處刑如何成為權力展示的劇場。
然而,現(xiàn)代法治的核心價值已從單純的威懾轉向更為復雜的權利保障。法治威嚴不僅體現(xiàn)在對犯罪的打擊力度,更體現(xiàn)在程序正義和人權尊重上。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早在18世紀就指出:"刑罰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者,也不是要消除業(yè)已犯下的罪行。"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嚴不應因其涉嫌犯罪而被剝奪,這是現(xiàn)代文明社會的底線。
進一步思考,游街示眾可能產生反效果。心理學研究表明,過度羞辱可能強化犯罪者的反社會人格,而非促其悔改。同時,這種示眾式執(zhí)法容易滑向"輿論審判",干擾司法獨立。更值得警惕的是,它可能助長社會的暴力傾向和獵奇心理,正如德國哲學家雅斯貝爾斯所言:"當殘忍成為娛樂時,人性就開始墮落了。"
在建設法治社會的今天,我們需要超越簡單的"以暴制暴"思維。執(zhí)法的威懾力應當來自程序的嚴謹、處罰的公正和執(zhí)行的堅決,而非對人格尊嚴的踐踏。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強調法治優(yōu)于人治,正是因為法治能夠避免激情代替理性。只有當每一個執(zhí)法行為都經得起法治原則和人權標準的檢驗,社會的法治信仰才能真正樹立。
游街示眾與其說是彰顯法治威嚴,不如說是法治不自信的表現(xiàn)。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,完全可以通過完善司法程序、提高破案率、確保刑罰必定性等方式來維護權威,而不必訴諸于這種有損人格尊嚴的原始手段。在懲罰與教化、威懾與尊重之間,現(xiàn)代法治應當找到更平衡、更文明的表達方式。